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逆水行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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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百一十九章 地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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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业者的正当权益是什么?

回答这个问题前,要确定一件事:工商业者有正当权益么?

没有。

士农工商,工、商居后,商尤甚之,自古以来,商人的地位都很低,多被历朝历代统治者列为贱籍,不仅在地位上贬低,还特地限制衣食住行,不许穿稍微好一点的衣服。

为了彰显商人的低贱,甚至于衣着都有规定:只能穿白衣(不染色的素色布衣,不单指白色衣服)。

以至于魏晋时期,商人又有“白衣”的代称,这就是因为当时的朝廷,规定商人只能穿白衣。

三国时,吕蒙白衣渡江偷袭荆州,就是让人装扮成往来于大江南北的商人,为了诓骗沿江烽燧守军,所以才清一色身着白衣。

所以,法理上被视作贱民的商贾,地位和奴婢一样,等同于牲口。

朝廷处置民间商贾,生杀予夺,随心所欲,正如主人处置奴婢般,怎么处置都是理所当然,所以商贾哪来的正当权益?

历代朝廷大多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,道理很简单,没有农民就没有粮食,所以必须重农。

商贾重义轻离别,又哄抬物价,十足小人相,不劳而获却可暴富,若放纵的话,人人跑去经商,谁去耕地?自然是要抑制的。

然而,重农抑商中的商,实际上却是民间工商业,国家专营的工商业,从来不会抑制,因为诸如盐铁专营这类“商”,可以给国家带来巨额收入。

那么,实际上被视作贱民的商贾,其实就是没有根基、靠山的民间商贾,而那些勾搭上权贵的豪商巨贾,一样住豪宅、妻妾成群,锦衣玉食,一样是人上人。

政事堂内,平章、杞王宇文理,对历代实行的重农抑商政策进行概括,他认为历代朝廷抑的“商”,其实主要是抑制民间工商业。

工商业对于国家是不可或缺的,所以没有那个朝代禁工商业,但正是因为一些工商业可以获取大量利润,所以那些有赚头的行业,基本上都被朝廷想办法“专营”。

这种专营,要么是制度性的,譬如盐、铁专营,只许官府经营,不许民间插手。

要么是另类的专营,那就是让“听话”的少数豪商垄断经营某个行业,譬如高利贷。

一个例子,在高氏齐国统治两淮地区时,能在两淮地区大规模放高利贷的商人,都是和京城权贵勾搭的胡商,相比之下,本地出身的高利贷者是被抑制的。

至于利润一般但不可或缺的手工业,历代朝廷多以官营的方式,将手工业者单独编户、集中安置,如同使用官奴一般使用这些人。

宇文理认为这就是所谓“抑商”的实质:朝廷将利润丰厚的行业实行“专营”,然后压制民间工商业的展,并不是真正的全面抑制工商业活动。

通过各种门槛,将民间商贾隔离于有利可图的工商业活动之外,确保朝廷的收入。

历朝历代采取这种政策自有考虑,然而,时代不同了,现在,朝廷不可能抑制民间工商业,且不说别的原因,就说一个事实。

宇文理宣读了一组组数字,这些数字都是有司统计出来的,各种数字表明,快速展的民间工商业,吸纳了大量无地闲散劳动力,并且在生产、经营过程中,向朝廷缴纳了大量的税。

民间工商业缴纳的税,所占朝廷财政收入份额,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地步,而对外贸易的商品之中,工商业的产品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。

另外,民间工商业吸纳的劳动力,初步统计,已达到一百一十万户左右。

这其中,大多有两到三个人务工,靠着务工而不是种地赚钱维持一家人的生活。

一百一十万户,将近天下户数的八分之一,若考虑到为工商业提供原料的农业人口,数量还要大幅增加。

朝廷不可能让这些人之中的大部分人失业,因为这些人一旦失业,就意味着大量流民出现,同时也意味着大量税收流失。

同时,朝廷不可能把操作各种蒸汽机械、先进机械的技术人员当做普通匠人管理,不可能设什么“机户”,把这些人当做官奴役使。

所以,朝廷要想办法促进工商业展,让工商业的规模快速扩大,以便吸纳随着人口快速增长而产生的闲散劳动力,因此必须给予工商业者该有的地位。

如果不改变商贾宛若贱民一般的地位,不给予他们的财产、产业以基本安全,谁会安心扩大产业规模,而不是拿钱去买地、“转行”做地主?

如果不消除技术人员被编为匠户的风险,那么许多人在攒够钱后必然转行,免得世代沦为匠户,届时,蒸汽机械、火轮船、火车、电报怎么办?

即便朝廷可以强行把这些人编为匠户,但是各类先进技术知识的复杂程度,已经无法靠父子相传延续下去,再用老办法来管理新事物,必然会把事情搞砸。

宇文理举例:朝廷派兵御敌,都知道要先把粮饷足才能保证士气,为了鼓舞士气,还得有功必赏。

那么,朝廷若是继续把商贾当做贱民,把技术人员当做匠户,让商贾和技术人员总有一种朝不保夕的感觉,对方如何能够安心?

所以,宇文理提议,在继续重农的前提下,先废除商贾的贱籍,至少从律法层面上废除歧视商贾的内容,让商贾获得和平民一致的地位,并且废除各种形式的匠籍制度。

其次,在已有的《工商业管理条例》、《商会、行会管理条例》、《商社、公司管理条例》等律法基础上,制定专门的《商律》,为大兴工商业(主要是实业)扫清障碍。

当然,对于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的行为,朝廷依旧是要严厉打击的。

这样做的目的,是以律法形式确认工商业活动的合法性,确认商人的合法地位,官府对于工商业的管理有了依据,而不是基于“抑商”随意打击商贾及其产业。

为此,宇文理组织人员,根据各方意见,初步拟定了《公司条例(草稿)》、《商人条例(草稿)》,上呈天子,作为推动工商业立法的实践。

这两份条例(草稿),分别对商社/公司的营业行为、商人的经营经营行为进行规范,也为正式的《商律》出现奠定基础。

天子御览,命中书省进行修改,是为《公司条例(草案)》、《商人条例(草案)》,现在,由中书省提交门下省审核。

因为要扭转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,事关重大,所以门下省谏议院对这两个草案的审核过程,为政事堂会议的一部分。

宇文理作为提案人,要接受反对方的提问,政事堂会议最后要进行投票表决,决定这两个草案的命运。

与会人员,之前就拿到了两份草案的资料,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研究,现在若有疑问,当场就可以提出来,正、反双方就此辩论,辩论结束,投票表决。

延续了千年的重农抑商、重本抑末,把商业看成“奸伪之业”,把商人看成末等之民的政治传统,是否会因此获得初步扭转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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